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規(guī)定,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法律所規(guī)定禁止生產的產品、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、保管、倉儲等便利條件,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,由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沒收全部運輸、保管、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,由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沒收全部運輸、保管、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,并處違法收入50%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。構成犯罪的,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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